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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办法施行 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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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8:4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要点: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职工因为本人原因拒绝单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解读: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外,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新华网消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9月18日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
职工本人原因拒绝休年假 将无法获三倍工资
职工本人原因拒绝休年假 将无法获三倍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本月18日签署了该部组建以来的1号部令,这个共19条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外,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而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办法》的效力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新京报 杨华云) 劳动保障部门:清明节加班可得三倍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清明节加班可得三倍工资 新华社电 今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不仅唤起了人们对传统习俗和文化的关注,也明确了清明节“法定节假日”的性质。为此,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提醒,自国家法定节假日今年起调整后,在清明节加班的劳动者,从此将可得到三倍工资。
今年的清明假期中,4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5日、6日是休息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如果在此后两天安排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专家介绍说,今年清明节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是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300%即“三倍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为优先,如无约定,应以各地有关规定为依据。需注意的是,这一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新华) 艾才琴:落实带薪年假制度重点应是非公企业
艾才琴:落实带薪年假制度重点应是非公企业     为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云南省出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称若出现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是不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其不仅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400%。(9月10日《生活新报》)
    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云南省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是值得肯定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对这样的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落实,公众对机关、事业单位倒是并没有太多的担心,担心的却是那些非公企业。
    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甚至不用出台什么强制性规定,就能够顺利执行下去,毕竟这是一项福利政策,而不少机关和事业单位甚至是国企等,缺少的就是这样的福利政策,因此在多数时候落实起来非常迅速。而对那些非公企业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就目前情况看,不用说带薪年休假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就是实行了多年的法定节假日也是难以在非公企业落实下去。非公企业员工难享休假权利,在我们的周围随处可见。
    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在非公企业得到有力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带薪年休假的配套措施跟不上,造成带薪年休假制度单兵突进,效果不理想;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非公企业;三是由于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等,非公企业员工难以向企业伸张休假权利,很多情况下都是在伸张休假权利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下岗。种种原因造成了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在非公企业有效落实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点并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重点应该是那些非公企业。政府部门如何保障非公企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等权利,应该是一个不得不积极面对的问题。(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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